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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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谯区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残联制定了《南谯区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谯区民政局                          南谯区财政局  

     

    南谯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519

    南谯区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南谯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省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市扩面救助对象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一、二级且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南谯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三)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其中老年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救助。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四)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省配套资金外,按市、区两级财政28比例分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省配套资金外,由区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担。

    3、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申领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申请。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区级残联审核。

    2区级残联审核区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3区级民政部门审定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区级残联并告知原因。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生活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重残护补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上报两项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市级将不定期对两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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